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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 首页 > 经销商合作经销商合作
经销商合约协议书
经 销 商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 权 区 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 权 品 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 中 事 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 权 日 期: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
授 权 期 限: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
总合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价单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有行企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约协议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一、宗旨
中山有行企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行企业)致力与每一个经销商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有行企业经销商政策的基础是将经销商视为合作伙伴而非客户,有行企业与经销商合作的目的在于推广“有行”“YOUXIGN”“美斯邦”“MASTERBOND”
“有行.美斯邦” “FXBOND”等品牌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及开拓市场。
我们要求经销商与有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便共享市场、产品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这对我们业绩的增长密切相关。
有行企业将力求做到:
通过控制一定范围的销售市场及经销商数量,控制经销商网络系统,决定在某区域内的经销商数量是有行企业的权利;
提供合理的利润与投资回报;
与经销商共同拜访客户,推广专业技术及创造新的商机;
对于积极推销“有行企业”产品并参与合作之经销商,予其专业技术支持;
建立双方同意的销售目标,并进行季度总结,以保证经销商与有行企业密切的合作关系;
经销商应力求做到:
尽最大努力积极推广及销售“有行企业”产品
参与有行企业合作项目。
为完成销售目标提供信息及建议。
充分执行合作计划,以达到双方协议的销售目标;
保持充足的库存和良好的信用度,以确保业务的成功及持续增长。
支持并参与“有行企业”产品和销售的培训项目。
遵守有关“环保与安全”“工商税务”的政府或地方规定。
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与声誉。
经销商所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在工商税所注册为合法经营单位(需附营业执照影印本、税务登记影印本,法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专营范围应包括“有行企业”产品,同时持有有效合法证件资料(附法人身份证影印本及开户银行帐号资料)。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电话、传真机、电脑及电子邮件信箱、库房(必要时需有恒温10-15度之储存条件)附经营场地产权证书或相应的租赁合同文本复印件。
必须能在某一区域或市场形成强大的销售势力,并不断开发新市场,而不是与其他经销商争夺现在市场。
必须具备1名以上的销售人员(不包括法人或经理本人),其文化程度应符合有企业公司培训的要求,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适当及随时增加销售人员。
有行企业产品第一年销售额必须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后每年的销售额必须与有行企业公司发展计划同步成长。
独立区域合作必须交押保证金2-5万元或以其他等额财物担保。合同到期该经销商无重大损坏有行企业商誉和其他违约行为或合同违约将如数无息退还该笔保证金或其他资信及财物。
不可转让性:
有行企业公司会与每一家经销商分别签署授权协议,未经有行企业许可下,任何经销商不得将该授权协议书随意转让。
经销商的分支机构:
在合作协议中有行企业将鼓励经销商发展分支机构。但所有的分支机构必需要完全属于此经销商,而且为经销商所管控,并要求符合有行企业之所有要求。
终止合约:
如出现以下之情况,有行企业将考虑终止合约关系:
未能支持有行企业关于经销商的合作宗旨及没有保持充足之库存。
未能参加年度合作项目计划,未能达到双方共同设立的销售目标。
不准时提交案例开发报告书。
与有行企业其他经销商作恶性竞争。
有做其它给有行企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销售支持与培训协助
印刷资料:有行企业将为经销商提供合理数量的免费印刷资料。 样品部份:若经销商提出案例开发报告书,有行企业将免费提供合理数量之样品
培训部份:视经销商提出要求,有行企业可个别或全部作专业训练。
2,给予展览会支持,及协商广告支持,或其他宣传支持。
三、库存控制
有行企业产品需保存在恒温10-15度保存环境。
详细参照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之储存方式。
不当的储存将影响产品的质量与品质,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四、经销商的价格规定
经销商价格表,经有行企业与经销商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价格全部为进价(未税或含税),为最低价格。
一旦有价格变动,有行企业会提早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经销商,特殊情况除外。
若因价格上升或下降,有行企业不会对经销商已有库存实行补款或退款。
若因价格上升或下降,有行企业会对经销商未交货部份(已有订单部份除外)予以价格调整。
有可靠信证明或相对必要竞争需要,价格可做另案处理,以最低价退2%酬金。
保证该区域并给予该经销商最低价格。如发现证明同等质量标准价格高于该区域将如数退还差价。
五、经销商每月报告
经销商必须每月提供新开发客户报告及成交客户报告书。
六、信用
有行企业通常规定经销商货款到帐后才发货(汇款单及支票是以有行企业最终收到款之证明),经销商支付货款必须通过银行汇兌或直接交有行企业财务受权人。不得付给有行企业其他人员现金。否则由经销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有担保可以协商另议)
七、订单及发货
有行企业只接特许经销商的订单,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可直接订货。
每次订购之数量需遵守其产品的最新包装,不接受散货订购。
其运输费用(含运输保险费等其它相关费用)由经销商自行负担,均采用运费到付之方式,经销商可自行找货运行前来收货。
只接受书面订单并,订单明细如产品名称,数量,料号,客户编号,交期等要交代清楚.订购单上需有主管级以上人员签名或加盖公章,不符合此条件发生退货或其他事宜有该经销商自己承担责任。经销商订单超出实际汇款额必须补汇货款否则相应扣减发货数量
存货订单:最少必须提前7-15天下单,发运方式由经销商进行选择。
特殊订单:最少需要提前30-45天下单,原则上不接受取消订单,若有取消订单之情况,视实际发货状况,经销商需全额负担其相关费用。
八、退货
于收到产品后5天内需验收完毕,并将出货单签名回传到有行企业。逾期视为经销商接受与默认产品质量合格无质量问题。
如有行企业是导致退货之责任方,经销商可凭出货单及发票向公司反映,有行企业并在3-7工作日内处理解决,并仅限承担换货或补货的责任。
若因运输途中货物有破损或不良现象,在承运单位签收货物和提单时,货物之所有权已从有行企业转移至经销商,因此经销商应直接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破损或遗失索赔要求。有行企业配合并视情况而定分担一定责任。
出货检验期间确属产品出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有行企业发货错误,有行企业无条件退货或换等值产品。保存期内因有行企业原因的质量问题可以换货。
九、问题与解决
1、针对单价若有碰到特殊情况时,需事先以书面方式告之,采专案方式处理:
其方式为:
单价照经销商高于经销价格出货,采用款到“退佣”方式,每月结算一次。
经销商需提供资料为:客户订单(含单价及数量),案例开发报告书。
代理商需提供资料为:专员或主管拜访记录表。
每月25日前备妥资料传真至有行企业,5日前通知取回差额部份。
2、若转卖于中间商造成恶性竟争,经查明属实为某经销商所出货时,采取方式为:
经销商需立即终止出货给此中间商。
该项编号之产品,引经销商于3个月内出货金额加10%,以视警告。
若恶意隐瞒,则取消该经销商资格。
十.违约责任;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可另行主张损失赔偿权力。
十一,其它
所有问题的投诉,以书面方式表达,并要有具体证据,仲裁部份由有行企业经理级以上人员裁定。
各经销商均有所属的经营区域,若发生跨区域开发客户,须第一时间内回覆案例开发报告书,该客户则列入保障部份,并享有供货权,若未能于第一时间告知,造成误会,该客户将无条件给该区伙伴以视公信。
经销商每成交一个新客户都须于当日传真案例成交报告书至有行企业存档,有行企业有义务保障经销商,保密及保护其供货权,本着互动的原则,共存共荣。
本合同签定后30天内经销商不依约汇款进货。合同自行解除失效。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有行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经销商或其他方在进行有关有行企业业务活动时必须接受有行企业的规范化报价,约束等。经销商与其他方应对有行企业产 品的技术。经营状况等内部信息严格保密,不管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或其他方均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并按合约终止日起及时拆 除有关有行企业的标识与相关信息并停止一切与有行企业相关活动,否则视为违约与违法行为。
未缴纳或没交齐独立区域保证金的经销商不享受该区域的独家经营保护。
经销商合约为期一年,所有审核内容都经有行企业经理级以上人员直接裁定。
另加补充协约可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约协议书一式二份,经销商与有行企业各持壹份,以兹证明。需要时可以三方见证。
甲 方:中山有行企业胶类制品有限公司 乙 方:
签 名: 签 名:
盖公章: 盖公章: